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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补充工勤人员实施社会化管理试行意见

发布时间:2005-12-28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后勤管理社会化进程,建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新型用人机制,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社会化管理的涵义
 对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新补充的工勤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是指对新进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在编制限额内用人,但不再办理入编手续,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指定专门机构,面向社会选聘和储备符合条件的工勤人员,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的用人计划要求,派遣合格工勤人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被派遣人员人事关系与接收派遣人员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相分离,由专门机构对派遣人员进行管理。
二、实施范围与管理机构 
 本意见适用于我市市直党政群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对现已在编在岗工勤人员的管理方式不变。
 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派遣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办理程序
(一) 办理用人计划。用人单位在编制限额范围内提出用人计划,由市人事编制部门审核后下达。
(二) 签订协议。用人单位凭市人事局审核下达的用人计划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才派遣,双方签订《人才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期限等相关内容。
(三)选聘人员。市人才服务中心根据市人事局审核意见和用人单位岗位要求,通过公开招聘、考试等途径,选聘符合条件的人员派遣到用人单位。
(四) 拨付费用。市财政局根据双方签订的《人才派遣协议》所确定的被派遣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拨付给用人单位。其中,计划内政策性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执行与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面向社会招聘的其他人员实行协议岗位工资待遇。
四、被派遣人员的聘用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2、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守职业道德;
3、具备岗位所要求的任职资格;
4、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5、首次被派遣的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0周岁。
五、被派遣人员的管理
1、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与被派遣人员签订《派遣合同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期限、岗位要求、工资报酬等。
2、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被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办理、人事档案管理、技术等级考评等事宜。
3、从签订合同当月起,计划内政策性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享受事业单位工资待遇,按照事业单位标准参加社会养老、失业、医疗及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面向社会招聘的其他人员享受合同约定的工资待遇(原则上不高于上年度市地方社会平均工资),按照企业标准参加社会养老、失业、医疗及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
4、对从事驾驶等特殊岗位的被派遣人员,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第三者人身伤亡保险,切实保障单位和被派遣人员的权益。
5、合同期内,用人单位负责对被派遣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日常考核,负责被派遣人员的党团及工会组织关系的管理,负责处理被派遣人员发生的意外、工伤、事故等。
六、派遣协议与派遣合同的签订
1、市人才服务中心与用人单位签订《人才派遣协议》,与被派遣人员签订《派遣合同书》。
2、派遣协议与派遣合同有效期为1-3年,其中派遣人员为计划内政策性安置复员退伍军人的,首次签订的派遣协议与合同不得低于3年。
3、被派遣人员因个人原因被用人单位辞退或派遣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市人才服务中心可随之与被派遣人员解除合同,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市人才服务中心不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
七、派遣协议与派遣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派遣协议的变更与解除。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市人才服务中心与用人单位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派遣协议:
1、由于国家、省、市政策变更,不宜继续履行派遣协议的;
2、双方任何一方不按协议规定执行的;
3、其他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派遣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市人才服务中心与被派遣人员可协商变更或解除派遣合同:
1、由于国家、省、市政策变更,不宜继续履行派遣合同的;
2、双方任何一方不按合同规定执行的;
3、其他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的。
派遣协议和派遣合同期满自然终止,续签协议与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市人才服务中心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八、争议处理
履行协议与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有关法律程序办理。
九、本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