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事局,各有关部门及非公有制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改善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根据《山东省2000-2010年人才队伍发展规划纲要》(鲁发[2000]3号)、《东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东营市人民政府第40号令)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在我市非公有制企业中从事各类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继续教育的任务:
根据非公有制企业技术进步和管理现代化的需要,适时组织实施各种形式的知识培训,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岗位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不断补充新知识、更新新技能,不断提高创新能力。
三、继续教育的内容:
根据不同类型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点,结合专业需要,按照初、中、高三个层次进行。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掌握本学科、本专业最新知识、技术、工艺和方法,把握国内外发展的最新动态,提高解决复杂及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和现代化管理水平。
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扩充和延伸专业知识,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培养独立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的科技现状和发展趋势,提高创造能力和管理水平。
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进行岗位专业知识学习和实际技能锻炼,掌握本岗位专业基本知识,增强基本技能,提高适应能力。新进入企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应进行以履行和提高岗位职责能力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教育。
四、有关要求:
(一)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相应的基础理论知识强化教育
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具备中专学历;取得助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具备大专学历;取得副高级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并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上述要求,在聘期内完成基础理论知识的强化教育。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晋升和续聘。
(二)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1、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应有一定的脱产学习时间。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一致,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2、专业技术人员用于基础理论知识补课教育的时间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3、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
(三)专业技术人员所在企业应履行以下职责
贯彻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制定本企业继续教育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它条件。登记、检查和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档案。
五、继续教育经费:由企业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企业发展基金列支。
继续教育学分的考核与使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考核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考核内容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内容、时间、成绩、学分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续聘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时,在任职年限内继续教育学分平均每年必须达到或超过20学分;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继续教育学分平均每年必须达到或超过10学分。凡连续两年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完不成继续教育学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续聘和晋升高一级职称。继续教育学分的计算方法按照《东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执行。
七、继续教育证书管理: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证书管理制度。证书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证书的编号、发放。专业技术人员人手一册,企业要安排专人负责填写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市人才服务中心按规定对其进行继续教育学分审核和办理备案手续。
组织领导:政府人事部门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与规划、计划的审定。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全市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计划和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各县区人才服务中心要根据全市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地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计划和初级职称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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