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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签证须知
1)、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后(包括续订和变更聘用合同),必须在30日内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鉴证手续。
(2)、鉴证机关应在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鉴证。
(3)、聘用合同鉴证应审查下列内容:
(一)单位的属性;
(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聘用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三)是否符合人员编制宏观调控原则;
(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
(六)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4)、合同鉴证时,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签订的聘用合同文本一式三份;
(二)用人单位为法人的,应提供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用人单位不是法人的,应提供其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和国家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受聘人的身份证明;
(四)政府人事部门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
鉴证机关发现当事人提供的聘用合同文本及材料不完备,应通知当事人予以补正。
(5)、对审查合格的聘用合同,政府人事部门应予鉴证,鉴证人员应在聘用合同文本上签名并加盖聘用合同鉴证专用章,注明鉴证日期。
对审查不合格的聘用合同,应指导当事人按照有关要求修改或重新签订,然后办理鉴证手续。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聘用合同,不予鉴证。并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在合同文本上注明。
(6)、对已鉴证的聘用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后与所签聘用合同相矛盾的,应重新办理的鉴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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